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要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黑白、彩色均可)3张。用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张(自行贴好),申请人《体检表》1张(自行贴好)。另交一寸免冠近照(黑白、彩色均可)相片1张,用于《教师资格证书》,并在相片背后写明申请人姓名和单位用信封袋装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不得使用复印的申请表)。
3、《申请人体检表》一份。
4、在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复印件和经学校(单位)综合考评合格的《2006-2007学年度考评登记表》复印件。
各有关学校(单位)对未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聘在岗人员,应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06]13号附件2中规定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进行鉴定,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一栏,注明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结论,即面试“合格”,试讲“合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结论不合格者不予申报。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在职人员由学校填报;
(2)档案关系寄存在我市、县(市)区教育人才市场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和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福州地区的2003年以来毕业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由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或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填写,也可以由寄存档案单位依据毕业生就读院校的相关鉴定材料填报。2008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含2008年福州地区已招聘的毕业生)由所在院校填报。
6、毕业证书复印件和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WWW.CHSI.COM.CN)下载的学历证明,或经教育行政、组织人事有关部门确认的《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请表》。
7、身份证复印件。
8、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复印件(申请认定语文教师资格的应提供二级甲等普通话证书)。
9、《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继续深造提高学历层次者,应提交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学业成绩表》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简称‘两学’)”,由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两学考试合格证书,或2002年8月份前由福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的《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复印件。
10、根据闽教人[2002]150号和闽教办人[2004]12号文件规定,民办学校在聘在岗教师可按在职教师申请认定,学校要提供工资花名册(复印件)和聘用证书(复印件)、任课证明,同时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有关证明,以及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备案的花名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复印件材料必须经所在院校(单位)或认定机构依法验证,经办人签名并加盖院校(单位)或认定机构印章的方有效。
各院校(单位)和申请人,倘若漏报有关材料,认定机构认定时不再通知补报,其责任由申请人和所在院校(单位)负责。
上述材料经认定机构确认后,有复印件材料的原件退还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和其他有关材料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另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